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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财企〔2022〕5号
来源:景德镇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13 17:00 访问量:

 根据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通知》(财建〔2022〕142号),以及《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阶段性航班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现将《景德镇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财政局        景德镇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


                                                        2022年6月6日


景德镇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缓解执飞我市相关航空公司受疫情反复、油价攀升等因素影响经营压力,现根据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有关要求,对执飞我市国内客运航班有关航空公司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为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阶段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承担30%。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执飞我市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二)实际运行的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三)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

(四)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

第六条 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可向我市财政部门申请前一周航班补贴,并提供执飞航段、班次、飞行时长(轮挡时间)、客座率、航班实际收入、变动成本等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航空公司申报补贴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1.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2.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对航空公司申报补贴资金的初核意见;3.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初审意见;4.其他应提供材料。

(三)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将以上相关材料交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相关航空公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和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当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情况、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航空运输市场规律、旅客出行习惯以及实际飞行情况,合理优化航线政策,做好航班计划,以周为单位,对每条航段及其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和景德镇机场分公司要会同市财政局密切跟踪阶段性财政补贴实施效果,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强化对“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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